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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维协冶金分会—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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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冶金设备及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推动行业信用等级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负责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冶金分会负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研究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申报受理、审查公告、发证、年度复查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指导所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需要征得法人单位同意申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固定的维修改造场所,从事现场维修改造服务的应满足相关要求。应有开展正常维修改造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出厂检验必备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应满足要求;

(三)对于已参加其它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评价。

第八条 申请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指定信用等级评审负责人。负责策划、实施、评审和改进信用等级管理工作。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三)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满足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和防爆检验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

第九条 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包括:信用等级管理要求、质量承诺、策划、管理实现、检查与分析、持续改进

(一)信用等级管理要求:通用要求、文件要求;

(二)质量承诺:识别、分析与确认;

(三)策划:质量方针、目标、管理职责与权限、信用等级负责人、信用等级管理、内部沟通、文化建设、资源需求;

(四)管理实现:运作管理、营销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

(五)检查与分析:监视与检查、质量失信的评估与处置、信用信息收集、分析与评价;

(六)持续改进。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证书核发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评价、审查公告、发证

(一)申请单位经自查确认的申请资料电子版从冶金分会网站上传或发至指定邮箱,经冶金分会综合部初审合格后,统一受理。

(二)冶金分会综合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签署意见后报送评审部。

(三)评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取证、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评审部。

(四)评审部对评价结果进行终审后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资料:

(一)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 中机维协冶金分会组织的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失信行为的,中机维协冶金分会可取消评价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综合部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资料和必要的见证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交纳信用等级评价服务费,评价服务费本着节约和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取得中机维协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资质证的单位,自愿申请信用等级评价时,评价涉及质量部分的内容免于评审。

第十八条 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改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冶金设备制造与检修、配件生产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工作环境、设备系数、组织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市场服务和信用等级体系、冶金设备制造与维修配件生产能力,在行业中的影响力,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等相关要素确定。

第十九条 本指南经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冶金设备分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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