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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计划》出台背景

    钢铁行业工艺流程长、产污环节多、污染物排放量大,是自治区工业废气治理的重点。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国务院和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推动我区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根据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

    《实施方案》中针对自治区新建和搬迁钢铁企业、现有钢铁企业分两类确定了改造目标。其中:

    新建、搬迁钢铁企业: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产能置换政策,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措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

    现有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全区钢铁联合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非联合企业以及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参照执行。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步骤

    考虑超低排放改造目前尚属于鼓励导向,《实施方案》按照稳中求近、分步实施的工作总基调,分阶段确定了自治区2020年、2023年、2025年改造工作任务。

    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

    《实施方案》中明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包括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

    五、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责任、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施差异化环境管理、加强调度管理、加大宣传引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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