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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冶金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冶金分会是由冶金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社团组织、大专院校、研设计院所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应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完善行业规范,进行行业自律,为冶金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的振兴,为促进循环经济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 国资委党委领导下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党委  。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石家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及建议;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冶金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为政府、企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革、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意见;

(三)参与制定、修订与冶金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收集和反馈装备维改后的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受政府委托参加装备维修与改造后的质量检查,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参与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及机床再制造行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接受委托,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科技项目的协调与服务;开展闲置设备调剂,为盘活企业设备资产服务;

   (六)组织冶金装备相关的企事业、大专院校开展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加快冶金装备产业化进程;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竞赛、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推荐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与国外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本行业国内与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九)举办各种培训及研讨活动,帮助提高会员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十)组织编写本行业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专著,编辑出版有关冶金装备维修与改造方面的有关刊物;

   (十一)根据授权承担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十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三)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常务副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理事长委托当值或轮值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认真履行协会章程;

(三)依法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热心于协会工作并能积极承办协会交办工作;

(六)单位业务水平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代表、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常务副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常务副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委托当值或轮值理事长主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实行轮值制。

(一)本团体设轮值理事长五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

(二)轮值理事长实行等额选举,当选的五名轮值理事长依次每人担任理事长一年;

(三)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

(四)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7、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8、热心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团体常务(专职)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常务(专职)副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六)其它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常务(专职)副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专职)副理事长开展工作。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常务(专职)副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审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职责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机构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或中机维协)字样。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在协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下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本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9年6 12 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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